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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标申请日确定及优先权的要求

2026-06-07 22:22:08

「解析」商标申请日确定及优先权的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确定申请日期的特殊规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并不是一律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在某情形下,而是以其他时间为准。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规定是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确认。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又符合商标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商标法第25条规定的是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申请时的优先权。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即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则申请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为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我国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享有该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二,中国与该外国都承认优先权;

第三,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优先权;

第四,申请人在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商标法第26条规定的是在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优先权。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即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书面要求优先权,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其在展览会上的展出日期,而不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

可见,享有该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

第二,商标所有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书面要求优先权;

第四,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证明文件等。

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对抗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在先商标注册申请。甲在法国于2001年2月1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01年7月1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而乙在2001年2月2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当天收到申请文件),但不享有优先权。甲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时书面要求优先权、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则甲就享有优先权。种情况下,即使乙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甲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后,商标局也应当驳回乙的申请,而对甲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不符合申请在先原则,但实质上并不违背该原则。此处的“申请在先”不是指“提出申请在先”,而是指“申请日在先”。为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是2001年2月1日;乙不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是2001年2月2日,因甲的申请日在先,所以对甲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及要点解析

0.3

左右,在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方面均居世界首位。美国专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其中,《专利法》是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专利审查指南》是美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专利局制定并向公众提供的、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的标准指南。本文将对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要点进行介绍。

一、准备资料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是委托书,委托方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是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发明人应为公司的唯一代表人,与其他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三是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应至少包括发明内容、背景技术、实施例四部分,附图应至少包括一幅大图和两幅小图,大图与说明书附图比例一致。说明书应清楚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

四是摘要,摘要应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以及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个单词;

五是权利要求书,应写明发明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

二、申请主体

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可由发明人、发明人代理人团体提出。但如果发明专利是由个人提出的,或者申请主体为个人,则必须向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书。此外,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发明人代理人可以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例如,发明人或发明人代理人可以将发明专利申请直接提交至专利局,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发明专利申请邮寄至专利局。

在美国,对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保护主体与发明专利保护主体一致,均为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根据《美国发明法案》(USPTO Act)第

3.

4、节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是由申请人或发明人直接提出的,则该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或发明人是其他主体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则该主体也不能以其名义申请专利。”三、专利申请类型

(发明)中对专利申请类型作出了如下规定:

(1)有实质条件的优先权要求: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其具有某些形式上的要求,则可以授予美国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美国的优先权。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a)首次提交申请时不具有实质条件;

(b)首次提交申请时已满足形式上的要求,但未满足实质条件;

如果申请人希望保留美国优先权,则可以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提出修改或补充。

(2)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包括若干不同类型的技术特征:

a)一个与所述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特征;

四、申请文件

申请人需要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此外,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中的某项权利要求不满意,可对其提出意见陈述书,并按照说明书中的陈述意见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认为需要修改的权利要求数量较多,也可以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更正。

第291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除了需要提交请求书和说明书之外,还应提交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各一式两份。该要求也可以通过撰写申请文件时进行修改或者请求专利局提供该说明书摘要来满足。

五、授权标准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美国专利的授权标准,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不具备任何在先的公开文献的记载;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并具备任何在先公开文献的记载;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美国专利申请中通常采用“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撰写,但也有部分实用新型专利采用“概括”的方式,即概括技术方案中所有可实施的技术特征。美国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能被证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则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美国专利申请人能够证明一项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其实际实施方式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改进性,则可以提出“具体实施方式”申请,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六、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

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获得10年的保护期。对于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

20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发明专利将被视为被放弃。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申请人也可以在授权后的第

15-20

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费用。若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第

15-20

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则该发明专利将被视为被放弃。此外,根据美国《专利法》第

103

(a)款规定,如果申请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发明专利申请,则该发明专利将视为放弃。

「解析」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指南

1、“申请人名称”栏的填写

企业:填写企业名称,注意须与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的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规范正确地填写国籍或地区。

3、“申请人地址”栏的填写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个人:身份证地址或通讯地址均可。

4、“代理机构名称”栏的填写

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所加盖的代理机构章戳保持一致。

5、“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编”栏的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6、“商标申请声明”栏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7、“要求优先权声明”栏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书(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8、“章戳及签字”

申请书需要加盖的章戳都应该是公章;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公章应盖在相应的位置上,所盖公章确保清晰、完整且不得覆盖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文字。

9、“商标图样框”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完整且对比度分明。色组合或指定颜色图样申请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1份黑白墨稿;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0、“商标说明”栏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此栏予以说明。

1

1、“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律优优网建议: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对无经验、无专业知识、无时间的“三无”人士来说,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做好前期的商标检索工作和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提交都至关重要;不但节省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在这个品牌竞争的时代里,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时间,提高注册成功率。

「解析」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必须向《巴黎公约》某些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并且指明前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申请号。关于优先权的强制性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法还要求提供第一次的申请书副本和译本。

3、声明要求优先权是以向巴黎公约成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如果第一次申请遭到驳回之前,或申请人放弃第一次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在第二次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那么,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仍具有效力;其二,如果上述第一次申请此时还没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那么,第二次申请为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当优先权期间的起始日。般情况下,以上第二方面的情况是不常出现的。

4、如果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国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而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如英国、日本等,只要申请人具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和条件,该申请人也有权利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声明在被指定保护的国家要求优先权。

二、商标优先权的取得方法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a.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b.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2.办理步骤

a.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b.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三、商标优先权法律依据

1.、《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优先权的有关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