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优惠新措施
根据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全省106户企业享受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加计扣除总额近3.8亿元,折合减免企业所得税9492万余元;全省地税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2230万余元免征企业所得税;44户企业预缴时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3亿元。
据了解,针对创新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推出的多项税收优惠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在企业初创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和个人等也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成长期,研发费用可享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4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企业进入成熟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我省地税部门与科技、发改、工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收集纳税人名单开展逐户筛查,并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辅导,帮助企业了解享受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主动提供风险扫描服务,及时查找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风险点,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可实现风险自救,降低了涉税风险。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编印发放大量促进企业创新税收宣传册,使广大纳税人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
税收的优惠新措施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说白了就是鼓励境内研发。
(三)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需要留在备查的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五)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拥有或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三)2013年至2017年发生亏损可以弥补10年,即可以延长至2023至2027年。
(四)如果2018年资格到期,没有重新申请成功,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亏损,按老政策5年弥补亏损。
五、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一)执行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
(二)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执行时间:
1、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从2018年7月1日执行;
2、其他政策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3、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被资企业类型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投资者投资满2年,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投资者当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的可以以后年度进行抵减。
1、投资者分为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2、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天使投资个人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翘尾减税政策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减税方面,全年将减税3500亿元左右,包括继续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等。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环境。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进一步深入细致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提醒和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加强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及时查找和改进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
税收优惠有哪些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低税率
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适用范围:
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适用范围:
⒈非居民企业优惠;
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四、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
适用范围:
⒈研究开发费;
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
适用范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投资抵税
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
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六、减计收入
适用范围:
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
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适用范围:
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减按50%计税;
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适用范围:
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适用范围:
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
⒊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按18%税率执行,按20%税率执行,按22%税率执行,按24%税率执行,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