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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独权合案

2026-06-07 22:21:13

一、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独权合案?

保护独权从权, 即所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 独权是最重要的, 避免独权, 自然也避免了从权,在专利申请中,如果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又称“独立权项”或“主权项”。是指不需要使用其他权利要求来确定其范围和含义的完整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在专利申请中,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如果两个权利要求是相关的,符合单一发明概念的要求,则不属于其他权利要求,也称为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在专利申请中。例如,用于切割的切割机和特殊刀具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申请专利原则有哪些

申请专利原则如下: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三、申请的专利有时间限制吗

申请人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有时间限制。

1、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

2、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

专利实质审查会不会出现非正常申请

会出现。

专利申请资格及限制

一、时间优先

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同样的产品技术,先提交专利申请,才能获取专利权!

二、基础限制

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

创造性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产品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产生积极效果

三、申请人群

初创企业,学生,教师,研究员,设计师,厨师等,人人均可申请

四、地域限制

中国专利申请保护范围仅在内地。可以再申请台湾、香港、国际专利

怎么判断非正常申请

一、非正常系列申请,应该指的是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可以合案,却分开申请。

从最近流传的专利局的判断标准看,其中一种情况是这样的:

两个同日申请案子,其独权相比,只有简单的特征区别,从其中一个方案可以容易推知另一个方案;

即:A是B的特征的简单替换,或作了简单的特征添加。

类似的,可以推知,增加了一些简单特征,或仅仅是作为下位概念,就分开申请,也是故意多拿证书,也是非正常系列申请。

二、怎么解决在没有判断创造性的前提下判断“单一性”、判断“可以合案”或“应该合案”

首先可以认为,申请人认为两个独权都有创造性(不然他不会这么写权利要求书),

他知道两个独权差不多,或他知道从一个可以容易地推知另一个,

那么他应该知道两个权项具有相同或相应的区别特征,因为:

不妨设A是B的特征子集,或对这个特征子集作了简单的特征替换,

如果A中包括了区别特征,那么B中必然也包括

或者分两种情况说:

1、A权项跟B权项特征一样多,二者严格对应,有若干个特征不同;

2、A权项特征少些,B在A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征。或把对应A的特征修改了若干。

那么,A中必然有区别特征,B中也会有对应的区别特征(当然B中还有其他的区别特征)。

所以,二者有共同的或对应的区别特征,所以二者有单一性。

所以,他应该知道这两个案子有单一性;

即:别人可以推知“该申请人应该知道这两个案子有单一性”,

可以推知“该申请人应该合案申请”、“他故意分案”、“这是非正常系列申请”。

多件美国专利为什么要合案申请?

什么是合案申请?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提出,这种就是合案申请。

合案申请常见于外观设计专利中,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如果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

(1)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3)写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何写独权?独权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必须要有的,缺他不可的。这里有一个判断是否包含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标准:将独权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去掉,该方案是否还能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能解决,那这个去掉的技术特征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没必要存在于独权里。如果不能解决,那这个技术特征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在独权里,每多写一个不必要的字都是在为该专利减分,多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变小一些,保护范围的变小则会使专利的价值打折扣。所以独权的撰写非常考验一个撰写者的技术能力。如果不是吃透了整个技术方案,是不会写出高质量的独权来的。有些时候,出于对发明创造更广泛的保护,还会采取撰写多个独权的方式。常见的有“一种XX的方法及设备”、“一种XX及利用XX制作的设备”等。无论是方法独权还是产品独权,一定要符合单一性才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出现。至于从权如何撰写,笔者认为只要独权写得好,从权无非就是装饰,避免独权“寂寞”。(注:也存在独权有缺陷但通过从权修改弥补缺陷的,通常只有在方案本身新创性不足时采用该方法,其他时候独权的好坏直接决定专利价值。)

如何针对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合案申请?

(一)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合案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应当涉及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产品名称、类型及其用途均应当相同。

2.合案申请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应该是相似的。所谓相似,是指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所述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3.对允许合案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方案的数量有所限制,最多不能超过10项。

(二)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上述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 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例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关于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专利审查指南2010》作了如下的规定: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例如咖啡壶上的设计以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由于图案所选设计题材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不符合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应当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当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符合统一协调的原则时,在简要说明中没有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设计构思相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风格一致则设计构思相同;如果各产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则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一种方便申请人的合案申请制度,它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构思。对于同一设计人对其产品做出的系列设计,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保护方式。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后,其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均具有独立的专利性。在专利权转让中,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因此,申请人应当准确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以便灵活运用该项制度,并从中受益。